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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注意事項

證照讚申請注意事項

  1. 目標:為鼓勵本市青年暨特定對象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就取得職業技能證照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降低產業缺工及性別落差之情形,特訂定本方案。。
  2. 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3. 獎勵對象及資格需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於桃園市,並領有技術士證或職業駕照者:
    1. (一)、取得技術士證照者:
      1. 獎勵對象需符合下列之一:
        • 青年:未滿30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 重返職場者:指技術士證生效日前3年內,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不予列計就業期間,其申請者需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2. 獎勵資格:
        • 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且於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2. (二)、取得職業駕駛職照者:
      1. 不限年齡,取得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之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且為初發照日之次日起1年內。
  4. 獎勵標準如下: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3. 重返職場者取得前二項職業技能證照,以前二項之標準予以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1,000元(職業技能證照生效/發照日前3年內,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
    4. 取得職業駕駛執照之女性(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車、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以前三項之標準予以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3,000元(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數字第一碼為基準)。
  5. 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照或職業駕駛執照者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113年度每人至多可申請甲級、乙級技術士證各1張及職業駕駛執照1張)。
  6. 參加「桃園市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計畫」考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不受上開獎勵對象及資格之限制,且每人核發新臺幣2萬元之獎勵金(需由就業單位統一送件)。
  7. 申請方式:
    1. 紙本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職業駕駛執照初發日之次日起1年內,備妥下開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 申請書(附件一)。
      • 切結書(附件二)。
      • 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取得職業技能證照者:技術士證或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v
      • 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重返職場者應備妥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2. 線上申請方式:自113年4月1日起,開放線上申請,申請人可備妥下開文件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 )依網站申請說明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
      • 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
      • 取得職業技能證照者:技術士證或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
      • 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 重返職場者應備妥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3. 申請人未依前2 項申請方式辦理,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並請重新遞送申請。
    4. 本處受理案件後,將以簡訊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30日後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查詢案件審核結果(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
    5. 本方案申請截止日期為113年12月15日下午17:00止,逾期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另113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14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4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8. 申領本方案獎勵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或職業駕駛執照之獎勵。
    2. 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職業駕駛執照獎勵。
    3.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4.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9.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10. 本方案奉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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