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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就業職訓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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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p1 證照讚申請注意事項
目標:為鼓勵本市青年暨特定對象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對取得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並減緩產業缺工情形,特訂定本方案。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獎勵對象及資格:
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設籍(或居留)條件,並符合本條所定「青年或特定對象」資格之一,始得申請本方案獎勵。
(一)本國國民設籍或新住民居留桃園市滿 1 年以上,並領有甲級、乙級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
(二)申請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僅能申請一次技術士證獎勵,即同一年度內,甲級及乙級技術士證各以申請一次為限,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每人限領一次。
(三)本方案所稱「特定對象」,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青年:未滿30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重返職場者(不限年齡):指技術士證生效日前3年內,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仍視為失業期間,其申請者需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四)獎勵資格:
申請人須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下稱技檢中心)核發之甲級、乙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合併認定及獎勵資格,依技檢中心公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及相關規定辦理。凡經該中心核定符合合併認定並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得申請本方案獎勵。
依據技檢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經核定符合合併認定,並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申請人應檢附該中心核發之合併認定比照資格公函,始得申請本方案獎勵。
前款所稱得適用合併認定並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職類,目前僅限於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項職類;其餘職類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均不納入本方案獎勵範圍。
經合併認定並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申請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證照或相關證照,重複申請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獎勵標準: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三)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1,000元。
(四)重返職場者取得技術士證者,除前三項之標準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1,000元。
(五) 前開獎勵金須支付每筆10元之跨行轉帳手續費,並自款項內扣除。
申請期間:
(一)技術士證照請於證照生效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提出申請。
(二)本方案申請截止日期為115年12月10日17時止,逾期不予受理;如當年度獎勵經費於申請截止日前用罄,本處得視實際情形提前停止受理申請,該年度即不再受理。次年度是否續辦及其辦理內容,悉依本處當年度預算編列及相關規定另行公告。
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方式:申請人考取技術士證並備妥下列文件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 )依網站申請說明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紙本申請方式:申請人取得技術士證後,應備妥下列應檢附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現場僅受理文件收件,不提供申請書填寫或索取,請申請人事先自行下載並備妥相關文件。
檢附文件:
(一)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證照生效日後核發之戶籍謄本(須載明申請日期)。
取得之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不受理證券帳戶或外幣帳戶)。
重返職場者檢附「全部期間」勞保投保明細表。
技術士證屬單一級別,並經技檢中心認可合併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附該中心核定之公函(照顧服務員職類則免)。
(二)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者,經本處以簡訊通知限期補正,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完成補正(線上申請者得依申請編號及身分證字號線上查詢,並至原申請案件資料頁面資料修改或進度查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申請人如重新提出申請,遇當年度獎勵經費用罄者,亦不予獎勵。
(三)受理紙本申請案件後,將以簡訊通知申請人;線上申請者可依申請編號查詢。所有案件之審核及款項撥入,均依申請及補件完成之先後順序辦理。申請人得於提交申請或補件後30日,至「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系統(網址:https://homerun.tycg.gov.tw/)查詢案件審核結果,獎勵款項將撥入申請人本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申領限制及追回規定:
為避免重複領取獎勵,申請人就相同職類及相同級別之技術士證,以終身一次為限,並應符合本方案年度申請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同一年度已領取相同級別技術士證獎勵者。
(二)曾領取本方案或其他機關辦理之相同職類且相同級別技術士證獎勵者。
(三)技術士證屬多張證照經合併認定者,每張技術士證視同已領取,不得重複以單獨或合併方式再次申請。
(四)已領取其他機關辦理之技術士證或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者。
(五)具軍公教身分資格,加保於「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者。
(六)技術士證生效之日,戶籍設籍或新住民居留桃園市未滿1年者。
(七)申請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隱匿不實,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者。
本方案獎勵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獎勵申請之核定,均以申請文件備齊之先後順序為準。當年度經費一經用罄,即停止受理獎勵申請,並不再受理補件、候補、保留名額或任何形式之追加申請;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追加經費或另予補助。
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解釋權歸本處所有。
本方案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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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閱後並同意開始申請(如當年度經費已用罄,即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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